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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823 條
各共有人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但因物之使用目
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,不得逾五年;逾五年者,縮短為五年。但共有之
不動產,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,約定不分割之期限,不得逾三十年;
逾三十年者,縮短為三十年。
前項情形,如有重大事由,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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