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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791 條
土地所有人,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,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
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,尋查取回。
前項情形,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,得請求賠償。於未受賠償前,得留置
其物品或動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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