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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77 條
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。但純
獲法律上利益,或依其年齡及身分、日常生活所必需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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