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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756-3 條
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,不得逾三年。逾三年者,縮短為三年。 前項期間,當事人得更新之。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,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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