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:::
網站導覽
操作手冊
法規動態
法規體系
法規位階
法規名稱
綜合查詢
法規異動
法規草案
訴願決定書
相關網站
:::
瀏覽路徑: >
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42708707人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754 條
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,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 保證契約。 前項情形,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,不負保 證責任。
司法解釋
判例
裁判
決議
法律問題
行政函釋
訴願決定書
相關法條
歷史法條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