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639037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736 條
稱和解者,謂當事人約定,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
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