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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715 條
指示人於被指示人,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。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。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,受破產宣告者,其指示證券,視為撤 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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