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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691 條
合夥成立後,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。 加入為合夥人者,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,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 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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