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266444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666 條
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、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
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,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