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496298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653 條
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,其最後之運送人,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
費及其他費用,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、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
所定之權利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