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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648 條
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,運送人之責任消滅
。
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,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,十日內
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,不適用前項之規定。
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,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,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
者,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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