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13915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642 條
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,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,尚未
請求交付運送物前,託運人對於運送人,如已填發提單者,其持有人對於
運送人,得請求中止運送,返還運送物,或為其他之處置。
前項情形,運送人得按照比例,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,請求運費,及償還
因中止、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,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