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12416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591 條
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,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。
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,對於寄託人,應給付相當報償,如有損害,並
應賠償。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,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不在此限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