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11998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589 條
稱寄託者,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,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。
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,不得請求報酬
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