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319186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572 條
約定之報酬,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,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,法院得因
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。但報酬已給付者,不得請求返還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