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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566 條
如依情形,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,視為允與報酬。 未定報酬額者,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。無價目表者,按照習慣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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