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23820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562 條
經理人或代辦商,非得其商號之允許,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
理之同類事業,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