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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541 條
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,所收取之金錢、物品及孳息,應交付於委任人。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,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,應移轉於委任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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