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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532 條
受任人之權限,依委任契約之訂定;未訂定者,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 。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,或就一切事務,而為概括 委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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