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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531 條
為委任事務之處理,須為法律行為,而該法律行為,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 ,其處理權之授與,亦應以文字為之。其授與代理權者,代理權之授與亦 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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