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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520 條
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,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,得訂正或修 改著作。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,應負賠償責任。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,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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