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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477 條
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;未定期限者,應於借貸關係
終止時支付之。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,應於每年終支付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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