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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)
第 475-1 條
消費借貸之預約,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,當事人之一方於 預約成立後,成為無支付能力者,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。 消費借貸之預約,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,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 一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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