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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467 條
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,使用借用物;無約定方法者,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。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,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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