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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461 條
耕作地之承租人,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,
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。但其請求額不得超過孳息之價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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