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:::
網站導覽
操作手冊
法規動態
法規體系
法規位階
法規名稱
綜合查詢
法規異動
法規草案
訴願決定書
相關網站
:::
瀏覽路徑: >
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42703913人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447 條
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,得不聲請法院,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; 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,並得占有其物。 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,出租人得終 止契約。
司法解釋
判例
裁判
決議
法律問題
行政函釋
訴願決定書
相關法條
歷史法條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