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73852705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)
第 43 條
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,或妨礙檢查者,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。董
事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亦同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