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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42 條
法人之清算,屬於法院監督。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。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,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。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,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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