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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409 條
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,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;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,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。 前項情形,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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