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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389 條
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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