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893601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379 條
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,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,而買回其
標的物。
前項買回之價金,另有特約者,從其特約。
原價金之利息,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,視為互相抵銷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