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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376 條
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,有特別指示,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,違
其指示者,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,應負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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