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184974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375 條
標的物之危險,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,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,標
的物之交付前,所支出之必要費用,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,負償還
責任。
前項情形,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,如非必要者,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
之規定,負償還責任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