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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352 條
債權之出賣人,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不負擔保責
任,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,負擔保責任者,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
債務人之支付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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