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254126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336 條
清償地不同之債務,亦得為抵銷。但為抵銷之人,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
之損害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