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742752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335 條
抵銷,應以意思表示,向他方為之。其相互間債之關係,溯及最初得為抵
銷時,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。
前項意思表示,附有條件或期限者,無效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