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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329 條
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,如債務人之清償,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
,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,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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