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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321 條
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,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,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,由清償人於清償時,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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