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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317 條
清償債務之費用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由債務人負擔。但
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,致增加清償費用者,其增加之費用,由債
權人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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