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179188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299 條
債務人於受通知時,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,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。
債務人於受通知時,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,如其債權之清償期,先於所讓
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,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