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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299 條
債務人於受通知時,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,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。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,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,如其債權之清償期,先於所讓 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,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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