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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297 條
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。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,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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