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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287 條
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,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,為他債權人之利益,亦生 效力。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,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,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 之個人關係時,對於他債權人,亦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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