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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272 條
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
無前項之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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