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741038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257 條
解除權之行使,未定有期間者,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解除權人
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;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,解除權即消滅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