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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255 條
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,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,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,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,解除其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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