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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227-2 條
契約成立後,情事變更,非當時所得預料,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,
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、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。
前項規定,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,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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