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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227-1 條
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,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,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
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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