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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202 條
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,債務人得按給付時、給付地之市價,以中華 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。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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