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644897人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180 條
給付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請求返還:
一、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。
二、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。
三、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,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。
四、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。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,不
    在此限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