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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165-2 條
前條優等之評定,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。廣告中未指定者,由廣告人決
定方法評定之。
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,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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